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是与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斗争,不仅是医保部门的职责,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根据《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广大群众和社会机构凡发现有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可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一、举报渠道与举报方式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举报电话为:0451-12393;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二、举报奖励的范围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6.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保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参保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1.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四、举报奖励标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对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按查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举报线索移交公安、纪检监察、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的,按照移交前查实的案值进行奖励。
五、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如果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举报人会收到有关医保部门的通知,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申请表》。如果对奖励金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放举报奖励的医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六、举报奖励领取的有关规定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自行内部分配。
医保为民守健康,基金监管靠大家。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鼓励广大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好老百姓的每一分“看病钱”“救命钱”。